中止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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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因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待情况消除后可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在法定情形下,暂时结束执行程序,但并非彻底终结执行。

中止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存在明显区别。

中止执行通常是由于出现了一些临时性的、外在的因素导致执行暂时无法继续进行。比如,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等情况。当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执行程序可以恢复,继续进行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则是在特定条件下作出的一种阶段性的结案处理。例如,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从法律效力上看,中止执行只是暂时停止执行活动,案件仍处于未执行完毕状态;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在一定条件下对案件的一种阶段性了结。

在实践中,要准确区分这两种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同时,当事人也应对这两种程序有清晰的认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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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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