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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抵押、留置在成立条件、占有状态等方面存在区别。例如,抵押不转移抵押物占有,质押转移质物占有,留置则是基于特定法律关系对已合法占有的动产行使留置权。
质押、抵押和留置是担保物权的三种重要形式,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比如,甲向银行贷款,用自己的房子作抵押,但房子仍由甲居住使用。
其次,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乙向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丙占有作为担保。
再者,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例如,丁将汽车送到维修厂修理,修好后丁不支付修理费,维修厂有权留置该汽车。
从成立条件看,抵押和质押需要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而留置则是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产生。从占有状态上,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转移占有,留置也是基于已有的合法占有。从实现方式上,都可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在实际应用中,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这三种担保物权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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