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没还,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
在借贷关系中,担保人的责任取决于担保的具体类型。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还钱。
而一般保证则有所不同,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无论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担保人承担责任还需注意保证期间等问题。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担保人可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谨慎考虑,明确自身的责任和风险。同时,债权人也应清楚了解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和条件,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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