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关注,获取更多

抵押权登记生效的情形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

在法律规定中,存在一些抵押权登记生效的特定情形。当涉及到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进行抵押时,只有经过登记,抵押权才正式生效。这是为了确保抵押权的确定性和可追溯性,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其抵押也需要登记才能产生效力。这样可以避免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纠纷,保证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海域使用权同样如此,通过登记来明确抵押权的存在和范围。对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进行抵押,登记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因为建筑物在建造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情况,登记可以对抵押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确认。

登记生效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它提供了公开透明的信息,使其他潜在的交易方能够清楚了解相关财产上是否存在抵押权。另一方面,它给予了抵押权人更强的法律保障,确保其在债务不能得到清偿时,能够依法行使抵押权,优先获得清偿。总之,抵押权登记生效的情形是法律为了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各方权益而作出的重要规定。在涉及这些情形时,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登记,以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有效。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抵押权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抵押权登记生效的情形(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我要求助网 » 抵押权登记生效的情形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微信扫一扫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