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担保人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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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担保人在不同情况下可能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欠款担保人所负的责任主要取决于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具体担保方式。一般来说,存在以下两种主要责任形式。

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那么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而连带保证责任则意味着,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担保人应明确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并清楚相应的法律后果。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要谨慎考虑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避免因担保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同时,债权人在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时,也需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操作。无论是担保人还是债权人,都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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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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