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离婚协议一方不到场通常不能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是一件严肃且涉及到双方权益的重要事情。在我国,办理离婚手续一般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双方选择协议离婚,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是为了确保双方的意愿真实、明确,并且对离婚相关事宜都达成了一致意见。
虽然有离婚协议,但一方不到场,婚姻登记机关无法核实不到场一方的真实意愿,也不能确定协议内容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更无法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当面询问和确认。离婚不仅仅是法律程序上的问题,还涉及到情感、家庭等多方面因素。
如果一方确实无法到场,比如因身体原因、在外地等特殊情况,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决。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
总之,办理离婚手续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一方不到场是不符合要求的。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一方被强迫或欺诈等情况导致离婚的情况发生。只有双方都积极参与并配合,才能确保离婚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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