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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收养登记需要遵循一系列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确定收养人的条件、准备相关材料、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等。

收养登记是一项严肃且重要的法律程序。首先,收养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比如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同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等方面也有相应规定。

在准备材料方面,通常包括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等;如果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还需该机构出具的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等。

接下来就是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一般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还会进行调查核实。审查通过后,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需要注意的是,收养登记的办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整个过程需要收养人和送养人认真对待,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完成收养登记,建立起合法、稳固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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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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