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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消不一定属于执行异议案件。
债务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而执行异议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
虽然债务抵消可能会在执行程序中引发争议,但它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执行异议案件。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以债务抵消为由对执行提出异议,但这只是其中一种可能的情形。
执行异议通常涉及到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权利的争议,或者对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例如,案外人可能主张执行标的是其所有,不应被执行;或者认为执行程序存在违法之处,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而债务抵消更多地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当事人主张债务抵消,且该主张得到认可,可能会影响到执行的范围或金额。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是执行异议案件,它可能只是执行过程中的一个具体争议点。
然而,如果当事人以债务抵消为由,对执行标的的归属或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提出实质性的质疑和异议,那么就可能构成执行异议案件。此时,法院需要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和处理,以确定是否存在合法的理由阻止或变更执行。
总之,债务抵消与执行异议案件有一定的关联,但并不完全等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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