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质押权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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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质押权主要有成立条件、占有对象、实现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押权存在诸多不同。首先,在成立条件上,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比如保管、运输等合同关系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权;而质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设立。其次,占有对象有别,留置权所留置的是债务人的动产,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质押权中质权人占有出质人的动产或权利。再者,实现方式上,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一定期限内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依法处置留置财产;质押权人在债务到期未受清偿时,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另外,留置权的效力具有双重性,即留置权人在其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可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而质押权以质物的占有和移转为生效要件。最后,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若因灭失而得受赔偿时,质权人得就该赔偿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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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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