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关注,获取更多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在成立条件、标的范围、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在成立条件上,抵押权通常是依当事人约定而产生,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质权一般也是依约定产生,但质权人需占有质物;而留置权则是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其次,在标的范围方面,抵押权的标的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权利;质权的标的主要是动产和权利;留置权的标的则限于动产。再者,就权利实现方式而言,抵押权实现一般需通过法院拍卖等程序;质权人可直接变卖质物以实现债权;留置权人则在一定条件下可自行处置留置物。此外,它们在优先受偿顺序上也有不同规定。

抵押权具有不转移抵押物占有、抵押物范围广泛等特点。质权则强调质物的占有,对质物的保管有一定要求。留置权的产生具有法定性,是为保障特定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的权益。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和适用这三种权利。比如在借贷关系中,可能涉及抵押权或质权;在承揽、运输等合同关系中,则可能产生留置权。准确理解和区分它们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什么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我要求助网 »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微信扫一扫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