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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抵押权主要有成立条件、占有方式、公示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质权与抵押权存在多方面的差异。首先,在成立条件上,抵押权注重抵押物的价值,而质权则强调对质物的占有。对于抵押权,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可继续使用抵押物;而质权的设立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
其次,占有方式不同。如前面所说,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抵押人可自由支配抵押物;质权人则实际占有质物。
再者,公示方式有别。抵押权通常通过登记来公示,以对抗第三人;质权的公示主要体现在质物的占有上。
从实现方式来看,抵押权的实现通常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拍卖、变卖等;质权人在债务到期未获清偿时,可直接对质物进行处分。
此外,质权和抵押权在适用范围上也存在差异。一些财产可能更适合设定抵押权,而另一些则更适合设定质权。
在法律后果上,如果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灭失,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等优先受偿;而质物灭失后,若因质权人的过错导致,质权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质权和抵押权虽然都是担保物权,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具体的法律事务中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准确的判断和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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