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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联系人是在特定情况下,负责与申报债权相关事务进行沟通和联系的人员。
债权申报联系人通常在破产程序或其他涉及债权处理的情境中出现。在破产程序中,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状态后,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会设定一个特定的时间段供债权人申报其债权。
而债权申报联系人就是在此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角色。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接收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其次,解答债权人在申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疑问和问题,提供相关的指导和信息。他们还负责将申报信息进行整理和传递,确保破产管理人或相关机构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债权申报的情况。
债权申报联系人的存在有助于提高债权申报的效率和准确性。他们作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更好地处理各种复杂情况。同时,通过明确的联系人,债权人也能够更加便捷地进行沟通和交流,避免出现信息混乱或误解的情况。
此外,债权申报联系人在整个债权申报过程中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开展工作。对于债权人提供的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总之,债权申报联系人在债权申报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工作对于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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