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的法定情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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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的法定情节包括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等。

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中止执行的法定情节:一是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这通常是申请人基于自身情况或其他考虑,主动要求延期执行。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此时需要对异议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应中止执行。三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因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发生了变化,需要等待确定新的主体。四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同样需要确定新的承担主体后才能继续执行。还有其他一些情况也可能导致中止执行,比如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等。中止执行只是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并非终结执行。一旦法定情形消失,执行程序可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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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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