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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同居的区别有哪些

无效婚姻与同居主要有法律地位、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区别。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同居则是指两个相爱的人暂时居住在一起。

从法律地位来看,无效婚姻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某些情况下仍可能受到一定法律规范的调整;而同居一般仅属于一种事实状态,法律通常不会直接赋予其特定的法律地位。

在法律后果方面,无效婚姻可能涉及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并且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对子女抚养产生影响。而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等问题则通常依据双方的约定或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法律规定相对较为宽松。

无效婚姻通常是由于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如重婚、近亲结婚等;同居则可能是基于各种原因,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禁止的情形。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而同居关系的解除则相对较为简单,双方自行分开即可。

在权益保障上,无效婚姻中的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障,比如在财产分割时可能适用特定的规则;而同居关系中当事人的权益保障相对较弱。

此外,社会观念对两者的看法也有所不同。无效婚姻往往被视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特殊状态,而同居则更多地被看作是一种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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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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