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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对破产企业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这类债权人的债权没有特定财产作为担保,他们在破产程序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利益诉求。
其次,是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但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虽然他们原本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如果主动放弃该权利,就可以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表决。
再者,是债权不确定但经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其债权额的债权人。在某些情况下,债权的具体数额可能存在争议或尚未最终确定,但经过法院的临时认定,他们也能行使表决权。
此外,还有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对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需要强调的是,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决策机构,债权人的表决权对于破产程序的推进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具有关键作用。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债权人才能享有表决权,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通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机制,可以充分反映债权人的意愿和诉求,保障破产程序在合法、公正、有序的轨道上进行。债权人会议中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确定,对于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和效率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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