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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不够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能会通过其他途径来追讨剩余债务,债务人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当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这确实是一个比较棘手的情况。首先,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变现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抵押物变现后仍有债务未得到清偿,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采取其他措施来追讨剩余债务。
一种常见的方式是继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仍然有义务偿还剩余债务,尽管抵押物的价值不够。债权人可能会通过协商、催收等方式,要求债务人以其他财产或收入来偿还。如果债务人拒绝偿还或无力偿还,债权人可以考虑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如果债务人确实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和执行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就可以免除债务,在其未来有能力偿还时,债权人仍然可以继续追讨。
此外,债权人也可以调查债务人是否存在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如果发现有此类情况,可以请求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追回财产。
对于债务人来说,在抵押物不足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应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协商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同时,要努力改善自身的经济状况,争取早日偿还债务。
总之,抵押物不够偿还债务时,需要各方通过合法途径来妥善处理,以维护各自的权益和经济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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