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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见证人只是对借条签订过程的见证,不承担还款义务。
借条中的担保人和见证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法律责任上看,担保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需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担保人的责任是比较明确和具体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实现。而见证人只是证明借条签署的真实性和过程,其本身并不对债务承担任何实质性的责任。
其次,在法律地位上,担保人是直接参与到借贷关系中的一方,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着特定的法律关系。见证人则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只是作为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证实借条的签订情况。
再者,从行为后果上分析,担保人如果未能履行保证责任,可能会面临债权人的追偿,甚至可能对其自身的财产等产生影响。见证人则不会因为借条的履行情况而受到直接的法律后果。
此外,在实践中,对于担保人和见证人的认定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在借条中明确注明了是担保人,并且约定了担保的方式和范围等,那么一般可以确定其担保人的身份。如果只是简单地在借条上签字,没有明确表明是担保人还是见证人,可能会引发争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其身份和责任。
总之,担保人和见证人在借条中的角色和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借条时应当明确各方的身份和责任,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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