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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首先,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有权在承包的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并获取收益。其次,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权利人对他人的财产享有一定的支配权,但这种支配是有限度的,要受到所有权人意志的一定限制。再者,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土地等不动产。最后,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可能通过特别法加以规定,如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规定的海域使用权等。
用益物权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促进物的有效利用,使物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效能,满足权利人的需求。同时,它也有利于维护物的归属秩序,保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用益物权的种类多样,常见的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这些不同类型的用益物权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障着人们对各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开发。总之,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对于保障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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