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多变的职场环境中,了解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也影响着企业的合规运营。下面就让我们深入探讨这一重要话题。
一、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这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防止因职业病未被及时发现和处理而导致严重后果。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合同。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医疗期是给予劳动者治疗和康复的时间,在此期间终止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是对女性劳动者特殊生理时期的保护,保障她们的就业权利和生活稳定。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这类劳动者为单位贡献了较长时间,临近退休,应给予一定的保障。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期内劳动合同的特殊保护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长短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而定。一般来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仅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还应按照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保障
孕期是指怀孕开始到产前的一段时间;产期是指产妇生育期间,通常为产假时间;哺乳期是指产后用母乳喂养婴儿的时期。在这三个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也有相应的规定,如不得安排夜班劳动、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等。同时,用人单位还应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福利。
总之,了解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能够清楚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能够规范用工行为,避免违法违规带来的法律风险。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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