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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

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强制性。一旦确定,被执行人即应自动履行,而不依被执行人的意志为转移,其法律效力与法院生效判决相同。迟延履行金的性质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所谓补偿性,是指迟延履行金主要是弥补因迟延履行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损失。所谓惩罚性,是指通过对迟延履行的被执行人施以经济制裁,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金的计算通常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对于金钱给付义务,其计算方式通常是以未履行部分的金额为基数,按照一定的利率和迟延履行的天数计算。而对于其他义务的迟延履行,也有相应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迟延履行金制度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可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和补偿,同时也对被执行人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促使其积极履行义务,避免拖延和逃避法律责任。

此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来确定和执行迟延履行金,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当事人如果对迟延履行金的确定或执行存在异议,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提出申诉或复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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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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