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是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而债权人是享有债权的人。
抵押权人一定是债权人,但债权人不一定是抵押权人。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例如,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并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在这个例子中,乙就是债权人,同时也是抵押权人。乙享有要求甲偿还 10 万元借款的债权,并且在甲不能按时还款时,有权对抵押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再比如,丙向丁借款 5 万元,没有提供抵押物,那么丁只是债权人,不具有抵押权。如果丙到期不能还款,丁只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来追讨债务。
债权人的权利主要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获得本金和利息等。而抵押权人的权利除了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外,还包括在特定情况下对抵押物的处置权。
在很多情况下,抵押权的存在可以增加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保障。它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额外的保护机制,降低了债权不能得到完全履行的风险。
总之,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在法律地位和权利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抵押权是债权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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