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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的保证是不是一般保证

没有约定的保证不一定就是一般保证。

在保证合同中,如果对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并不一定就直接认定为一般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要准确判断保证的类型,不能仅仅依据是否有明确约定。还需要综合考虑整个合同的具体内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但从其他方面能够推断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倾向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也可能会被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践中,对于保证方式的认定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确定保证的性质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因此,在涉及保证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以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和不确定性。同时,在签订合同前,各方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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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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