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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否要求债权到期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通常不要求债权到期。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并不一定以债权到期为前提。

即使债权尚未到期,但债务人实施了明显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等,此时若等到债权到期后再行使撤销权,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法律赋予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提前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以防止债务人不当减少其责任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实质性损害。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如果严格要求债权到期才能行使撤销权,可能会使债权人错失挽回损失的时机。例如,债务人在债权到期前就将大部分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等到债权到期时,债务人可能已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然而,在具体案件中,债权人是否能够成功行使撤销权,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债务人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意程度、对债权人造成的影响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以确保债权人撤销权的正确行使,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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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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