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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坐牢后,担保人通常仍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具体情况可能因担保类型、合同约定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当借款人坐牢时,担保人的责任并不会因此而消失或减轻。首先要明确担保的类型,一般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借款人坐牢的情况下,担保人可能面临以下情况。一方面,债权人可能会要求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需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担保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另一方面,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即使借款人坐牢,其仍有义务偿还担保人代其支付的款项。
然而,如果担保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如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等,担保人可以主张免除担保责任。此外,担保人也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方式,比如重新制定还款计划等。
总之,担保人在借款人坐牢后应密切关注自身的责任和权益,积极与各方沟通,依法依规处理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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