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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产生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这意味着,尽管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但债务人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消灭,而只是使得债务人取得了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在法律上,这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债务人可以主张时效抗辩,从而避免承担可能已经过了合理期限的债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时效抗辩权并非绝对。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也可能无法成功行使该抗辩权。例如,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了部分或全部债务,那么就不能再以时效届满为由反悔。此外,如果债务人在时效期间届满后又重新确认了债务,也可能会导致时效抗辩权的丧失。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它也避免了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事实难以查清等问题,有利于司法裁判的公正和效率。
总之,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产生的是时效抗辩权,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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