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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一般是有期限的,但具体期限可能因情况而异。
担保人被纳入失信人名单通常存在一定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二年期限届满后就必然会从失信人名单中删除。如果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在实际情况中,担保人应关注自身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一旦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可能会对其生活、工作等方面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如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谨慎评估风险,确保自己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同时,担保人也应积极与债权人、债务人沟通协商,争取妥善解决债务问题,以便早日从失信人名单中移除。总之,担保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是有一定期限规定的,但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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