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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并非一定不成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的设立分为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两种情形。
对于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抵押权不成立。这是登记生效主义。
然而,对于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体现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在登记对抗主义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依然成立,只是在对抗效力上存在限制。比如,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不能以其抵押权对抗该善意第三人。但如果抵押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此外,在动产抵押中,即便未登记,抵押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只是在实现抵押权时,如果存在其他权利人,可能会对其权利行使产生一定影响。
综上所述,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抵押权未登记就不成立,需要根据抵押物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具体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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