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如何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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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可以申请再审;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当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后续的行动。首先要明确的是,执行异议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

如果是执行行为异议被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而对于执行标的异议被驳回,就需要进一步区分情况。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损害了其民事权益的,那么当事人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此种情况下,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

如果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那么当事人可以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要明确诉讼请求,通常是请求确认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或者请求停止执行该执行标的等。同时,要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要求,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

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需要仔细分析自身的情况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要注意各个程序的时间限制和具体要求,以免因程序上的失误而导致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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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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