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抵押权谁优先受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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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财产上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质权和抵押权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当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质权和抵押权时,其优先受偿顺序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一般来说,如果抵押权已经依法登记,而质权的设立时间在后,那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这是因为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能够让第三人明确知晓该财产上存在抵押的情况。

然而,如果质权是先设立并交付,而后该财产上又设立了抵押权,且抵押权也进行了登记,那么就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也就是说,先登记或先交付的权利具有优先受偿权。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会对特定类型的财产的优先受偿顺序有特别规定。或者,如果抵押权人和质权人之间存在其他约定或协议,也可能影响优先受偿顺序。

为了避免在质权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问题上产生争议和纠纷,当事人在设立这些权利时,应当明确约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或交付手续。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债务清偿时能够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同时,在处理涉及质权和抵押权的法律事务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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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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