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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报债权后通常情况下不可以再起诉债务人。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申报债权是其参与破产分配的重要步骤。一旦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就意味着其选择通过破产程序来实现其债权。
破产程序是一个集中处理债务人财产和债务的法定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公平、有序地分配债务人的财产给所有债权人。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通过申报债权,参与债权人会议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如果债权人在已经申报债权后又起诉债务人,这可能会导致程序上的混乱和不效率。首先,破产程序已经为债权人提供了一个解决债权的途径和平台,再单独起诉可能会造成重复处理和资源浪费。其次,这样的行为可能会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影响,破坏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整体性。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存在破产程序无法解决的问题,或者有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债权人也可能有权利另行起诉。但这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理由。
总之,一般情况下,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遵循破产程序来实现其债权,而不是轻易地另行起诉债务人。这样有助于维护破产程序的正常运行和所有债权人的整体利益。需要强调的是,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事实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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