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借条没有收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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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打了借条但没有实际收到钱,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和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明确借条本身只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但它并不一定意味着出借人已经实际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如果借款人坚称没有收到钱,而出借人又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那么在法律上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境。

从法律角度来看,出借人主张借款关系成立并生效,应当对借款已经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仅有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如转账记录、取款凭证、证人证言等,来证明借款的实际交付,那么出借人的主张可能难以得到支持。

然而,如果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在一般情况下,会被视为对借款事实的认可。但如果借款人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其签字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作出的,或者借条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那么借条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实际收到钱,借款人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如果借款人在明知出借人没有交付借款的情况下,故意不提出异议,或者通过其他行为使出借人相信借款已经交付,那么借款人可能会被视为默认了借款关系的存在。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双方应当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资金交付,并保留好相关的凭证。同时,在签订借条时,应当明确注明借款的金额、期限、利息、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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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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