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万万不能写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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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不能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不公平或引发后续纠纷的话。

在起草离婚协议时,有一些话是万万不能写的。首先,不能写模糊不清或存在歧义的表述,比如“财产酌情分配”等,这可能会在日后引发对财产分割的争议。

其次,不能写违背法律规定的内容,例如限制一方再婚等条款,这样的条款通常是无效的,还可能影响协议整体的合法性。

再者,不要写过于情绪化或攻击性的语言,这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可能激化矛盾。

另外,避免写可能被误解或有多种解释的话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比如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表述,要明确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笼统地说“孩子归一方抚养”。

还需注意的是,不要写没有实际意义或无法执行的承诺,如“永远爱孩子”等空洞的表述。离婚协议应着重于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实际问题的明确规定。

同时,要确保协议中的每一句话都经过深思熟虑,避免出现漏洞或潜在风险。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签署,双方都需要遵守。因此,在起草和签署离婚协议时,务必谨慎对待,如有必要,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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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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