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丁律师微信,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微信号:d1263522396
抵押权和质押权主要区别在于担保物的占有状态、设立方式、公示方法等方面。
首先,在占有状态上,抵押权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可继续使用、收益抵押物;而质押权则需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占有质物。
设立方式也有所不同。抵押权通常通过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设立;质押权一般是通过交付质物设立,某些权利质押需办理登记。
公示方法上,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质押权以交付或登记(权利质押)为公示。
从实现方式来看,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实现时,质权人可以直接变卖质物。
再者,抵押物的范围相对较广,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权利;而质押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
此外,抵押的期限通常较长,因为不转移占有,对抵押人的生产生活影响较小;质押由于转移占有,对质权人的保管义务要求较高,期限相对较短。
总之,抵押权和质押权虽然都是担保物权,但在诸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当事人在选择担保方式时,需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我要求助网 » 抵押权和质押权区别在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