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抵消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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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消应具备以下条件: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双方债务均为可抵消的债务。

债务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其需要具备以下几个重要条件。

首先,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这是债务抵消的前提条件,只有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才有可能进行抵消。如果一方对另一方没有债权,也就不存在抵消的基础。

其次,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相同。比如同为金钱债务或者同种类的物品债务等。给付种类不同的债务,一般不能进行抵消,除非双方协商一致。

再者,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即主张抵消的一方所享有的债权已到清偿期限,这样才能行使抵消权。如果主动债权尚未到期,一般不能进行抵消,但如果是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可以进行抵消。

最后,双方债务均为可抵消的债务。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债务,如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等,不能进行抵消。此外,双方约定不得抵消的债务,也应遵守约定。

在实际操作中,债务抵消需要符合上述条件,并且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如果对债务抵消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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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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