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坐牢并不一定会直接导致执行的解除。
失信人员坐牢与执行的解除并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法院会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
即使失信人员因为其他犯罪行为而坐牢,其之前所涉及的债务等执行义务并不会自动消失。在其服刑期间,执行程序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调整,但通常不会停止。待其服刑期满后,执行仍将继续进行,除非出现法定的可以终止执行的情形。
例如,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等。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时,执行才会被依法解除。
需要强调的是,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了不良影响,法院会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失信被执行人也应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主动地配合执行工作,以尽快恢复自己的信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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