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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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借款关系中,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失效时间会因担保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若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是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当归还借款本息的时间。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那么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就可能失效。但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了权利,那么担保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并且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担保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等,这些都可能会对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失效时间产生影响。因此,在涉及借款担保时,各方应当仔细审查相关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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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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