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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是否成立

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一般不成立,但存在特殊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的设立一般以办理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通常情况下,抵押权不能有效成立。这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抵押权具有明确的公示效力。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也可能被认定成立。比如,在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在一些特殊的法律关系中,虽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但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约定,抵押权也可能被认可。例如,在某些特定的动产抵押中,法律可能规定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需要强调的是,办理抵押登记是保障抵押权人权益的重要措施。通过登记,可以使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明确抵押物的归属和权利状态,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和风险。

在实践中,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确保抵押权的有效设立和实现。如果遇到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应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综合判断抵押权是否成立,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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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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