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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举证自己没收到钱,比如提供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当借款人主张自己没收到钱时,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举证方式和要点。
首先,银行流水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借款人可以出示自己的银行账户流水,以证明在相关时间段内没有收到对应的借款款项。如果有转账记录显示资金并未进入借款人的账户,这将是有力的证明。
其次,聊天记录也可能起到关键作用。如果在借款过程中,与出借人有关于款项是否实际支付的沟通记录,如短信、微信等聊天内容提及未收到钱等信息,可作为证据提交。
再者,证人证言也能提供一定的支持。如果有第三方知晓整个借款过程,且能证实借款人确实没有收到钱,其证人证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借款人证明自己的主张。
此外,借款人还可以结合具体情况,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比如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证据表明出借人未履行支付义务等。
在举证过程中,借款人需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应真实可靠,与未收到钱的事实有直接关联,并且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同时,借款人要及时收集和整理证据,以确保在可能的纠纷中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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