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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抵押权主要区别在于担保物的占有状态、设立方式、实现方式等方面。
质权与抵押权存在多方面的不同。首先,在担保物的占有状态上,质权要求质权人占有质物,而抵押权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这是二者较为显著的区别之一。
其次,设立方式也有差异。抵押权的设立通常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而质权的设立一般通过交付质物来完成。
在实现方式上,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则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权利的范围来看,质权人对质物享有保管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抵押权人一般没有这样的义务。
另外,在重复担保方面,抵押物可以重复设置抵押,而质物在一般情况下不能重复设定质权。
总体而言,质权和抵押权虽然都是担保物权,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区别。当事人在选择使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明确两者的区别对于正确运用和理解担保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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